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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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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醫藥人才培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8 年 12 月 31 日
中醫藥發展法 第六章 中醫藥人才培育
§ 21–23
共 3 條
第 21 條
開啟 ›
中央
主管機關
及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應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藥人才。
第 22 條
開啟 ›
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
第 23 條
開啟 ›
政府應普及中醫藥與相關保健知識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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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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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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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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