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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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
立法理由為促進中醫藥研究及實證醫學發展,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依其權責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研究量能,完善中醫醫療照護科學化基礎,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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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中醫藥研究及實證醫學發展,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依其權責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研究量能,完善中醫醫療照護科學化基礎,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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