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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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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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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81206 制定)

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

立法理由為促進中醫藥研究及實證醫學發展,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依其權責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研究量能,完善中醫醫療照護科學化基礎,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81206 制定)

為促進中醫藥研究及實證醫學發展,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依其權責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研究量能,完善中醫醫療照護科學化基礎,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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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醫藥發展法第 22 條規定:「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醫藥發展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醫藥發展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