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藥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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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藥人才。
立法理由我國為中醫及西醫雙軌醫療體系,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醫事專業人才及完善醫事人力規劃,作為中醫藥實證研究及中醫藥醫療服務品質之基礎,爰為本條規定。
我國為中醫及西醫雙軌醫療體系,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醫事專業人才及完善醫事人力規劃,作為中醫藥實證研究及中醫藥醫療服務品質之基礎,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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