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中醫藥學術研究機構,應就中醫藥研究及管理成果,進行國際交流。
不知道。
政府及中醫藥學術研究機構,應就中醫藥研究及管理成果,進行國際交流。
立法理由為促進中醫藥管理及提升研究量能,並增進國際影響力成為國際標竿,鼓勵政府及中醫藥學術研究機構進行國際交流,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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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中醫藥管理及提升研究量能,並增進國際影響力成為國際標竿,鼓勵政府及中醫藥學術研究機構進行國際交流,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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