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答案。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第五條第一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之執行,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受贈收入。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各款收入,應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基金。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 二、延攬及培訓傑出人才所需支出。 三、智慧財產及技術移轉所需支出。 四、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立法理由一、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是臺灣唯一國家級之中醫藥研究機構,為配合第五條中醫藥發展計畫之執行,由於政府預算有限,造成該所人力及研究經費之不足,廣籌財源挹注,始能永續中醫藥研究及臨床研究能量,爰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中央研究院設置科學研究基金之精神,於第一項明定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藉由中醫藥研究基金之挹注,提供中醫藥基礎及臨床研究重要根本,可將中醫藥實證醫學之研發成果轉化成中醫藥產業科技,進而發展創新中藥產品及新藥,以達成臺灣中醫藥創新之重要基石。 二、第二項規定中醫藥研究基金之來源包括受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不透過公務預算撥補。依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爰目前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之權利金或回饋金收入因屬政府既有收入,無法撥入基金運用。考量該基金以受贈及孳息收入運用產生之相關收入(例如獲得智慧財產權或成果所衍生之權利金或回饋金收入),非屬政府既有收入,宜納入基金循環運用,以利基金永續。 三、第三項規定基金來源之收入,應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基金。 四、第四項規定基金之用途包括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延攬及培訓傑出人才所需等支出。
一、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是臺灣唯一國家級之中醫藥研究機構,為配合第五條中醫藥發展計畫之執行,由於政府預算有限,造成該所人力及研究經費之不足,廣籌財源挹注,始能永續中醫藥研究及臨床研究能量,爰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中央研究院設置科學研究基金之精神,於第一項明定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藉由中醫藥研究基金之挹注,提供中醫藥基礎及臨床研究重要根本,可將中醫藥實證醫學之研發成果轉化成中醫藥產業科技,進而發展創新中藥產品及新藥,以達成臺灣中醫藥創新之重要基石。 二、第二項規定中醫藥研究基金之來源包括受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不透過公務預算撥補。依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爰目前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之權利金或回饋金收入因屬政府既有收入,無法撥入基金運用。考量該基金以受贈及孳息收入運用產生之相關收入(例如獲得智慧財產權或成果所衍生之權利金或回饋金收入),非屬政府既有收入,宜納入基金循環運用,以利基金永續。 三、第三項規定基金來源之收入,應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基金。 四、第四項規定基金之用途包括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延攬及培訓傑出人才所需等支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