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整合產官學之研究及臨床試驗資源,提升中醫藥實證基礎,鼓勵產學合作,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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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整合產官學之研究及臨床試驗資源,提升中醫藥實證基礎,鼓勵產學合作,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
立法理由政府應整合產官學研究資源,透過政策鼓勵產學合作,促進中醫藥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臨床及實證研究,提升中醫藥實證基礎並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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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整合產官學研究資源,透過政策鼓勵產學合作,促進中醫藥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臨床及實證研究,提升中醫藥實證基礎並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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