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給予適當之獎勵或補助: 一、中醫藥研究及發展。 二、中藥製劑創新及開發。 三、中藥藥用植物種植。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額度、審查、核准、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事項之推動,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獎勵或補助措施之中醫藥發展事項範圍。 (一)第二款中藥製劑創新及開發包含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材、藥材新藥用部位及新複方等。 (二)第三款中藥藥用植物,指依中醫藥理論,取其全形或一部分經加工、炮製成中藥材,得供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者。 二、第二項明定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事項之推動,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獎勵或補助措施之中醫藥發展事項範圍。 (一)第二款中藥製劑創新及開發包含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材、藥材新藥用部位及新複方等。 (二)第三款中藥藥用植物,指依中醫藥理論,取其全形或一部分經加工、炮製成中藥材,得供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者。 二、第二項明定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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