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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66

2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3
本局設下列分局,辦理所轄地區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 一、台北分局: 台北、基隆、宜蘭、金門及馬祖地區。 二、北區分局: 桃園、新竹及苗栗地區。 三、中區分局: 台中、彰化及南投地區。 四、南區分局: 嘉義、雲林及台南地區。 五、高屏分局: 高雄、屏東及澎湖地區。 六、東區分局: 花蓮及台東地區。
4
本局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分局各組、室得視業務需要,分課辦事。必要時在法定科、課數範圍內增設新科、課,或以一科、課兼辦他科、課事項。
5
總經理綜理本局局務;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處理局務;主任秘書綜文稿。經理、副經理、襄理、主任、副主任、組長、科長、課長等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事務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6
研究員、專門委員、一等專員、秘書、一等稽、高級分析師、二等專員、三等專員、分析師、四等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課員、辦事員及雇員等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事務。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