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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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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分局,辦理所轄地區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 一、台北分局: 台北、基隆、宜蘭、金門及馬祖地區。 二、北區分局: 桃園、新竹及苗栗地區。 三、中區分局: 台中、彰化及南投地區。 四、南區分局: 嘉義、雲林及台南地區。 五、高屏分局: 高雄、屏東及澎湖地區。 六、東區分局: 花蓮及台東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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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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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本局設下列分局,辦理所轄地區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 一、台北分局: 台北、基隆、宜蘭、金門及馬祖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