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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10.30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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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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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以下稱醫院緊急醫療能力),依其提供之緊急醫療種類、人力設施、作業量能,區分為重度級、中度級、一般級。其評級項目,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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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未符附表規定,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因應特殊緊急醫療需求之必要者,得評定其為暫准中度級或暫准一般級。
  2. 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評定之醫院,應加強輔導改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10.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