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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二章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

§ 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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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 一、口腔顎面外科。 二、口腔病理科。 三、齒顎矯正科。 四、牙周病科。 五、兒童牙科。 六、牙髓病科。 七、贋補綴牙科。 八、牙體復形科。 九、家庭牙醫科。 十、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 十一、植牙科。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牙醫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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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分科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具有一般牙醫學系畢業生養成教育之進階知識及技術。 二、與已認證專科或數專科合併之進階知識及技術有明確區分。 三、於牙醫學系有必修課程,且於教學醫院有分科。 四、對臨床牙醫醫療照護有直接助益。 五、具有至少全時二年或全時三年之進階訓練課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於政策上認定者。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