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牙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 一、口腔顎面外科。 二、口腔病理科。 三、齒顎矯正科。 四、牙周病科。 五、兒童牙科。 六、牙髓病科。 七、贋復補綴牙科。 八、牙體復形科。 九、家庭牙醫科。 十、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 十一、植牙科。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牙醫專科。
牙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 一、口腔顎面外科。 二、口腔病理科。 三、齒顎矯正科。 四、牙周病科。 五、兒童牙科。 六、牙髓病科。 七、贋復補綴牙科。 八、牙體復形科。 九、家庭牙醫科。 十、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 十一、植牙科。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牙醫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