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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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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 一、口腔顎面外科。 二、口腔病理科。 三、齒顎矯正科。 四、牙周病科。 五、兒童牙科。 六、牙髓病科。 七、贋補綴牙科。 八、牙體復形科。 九、家庭牙醫科。 十、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 十一、植牙科。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牙醫專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六條,牙醫師的專科分科包括口腔顎面外科、口腔病理科、齒顎矯正科、牙周病科、兒童牙科、牙髓病科、贋復補綴牙科、牙體復形科、家庭牙醫科、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植牙科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牙醫專科。 根據上述條文,舉例來說,若一位牙醫師想要專攻植牙科,他需要通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定方可成為植牙專科醫師。這需要符合相應的專業標準和資格要求,方可獲得專科資格。參考資料可以從相關醫學期刊、學術研究論文以及專業牙科學會的資料來支持釋義。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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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6 條規定:「牙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 一、口腔顎面外科。 二、口腔病理科。 三、齒顎矯正科。 四、牙周病科。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