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6.17
管制藥品證照與輸入輸出及製造同意書審查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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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管制藥品登記證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之審查。
二、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之審查。
三、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入、輸出或製造同意書核發之審查。
四、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入、輸出同意書驗證、函詢之審查。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管制藥品證照與輸入輸出及製造同意書審查費收費標準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6.1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