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證照與輸入輸出及製造同意書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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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管制藥品登記證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之審查。 二、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之審查。 三、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入、輸出或製造同意書核發之審查。 四、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入、輸出同意書驗證、函詢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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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