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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4.21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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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2. 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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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及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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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4.2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