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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2. 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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