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 異動日期:114 年 05 月 0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修正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第(十)類 香料、第(十一)類 調味劑、第(十三)類 結著劑」;除「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編號 071 棕櫚蠟」於新鮮柑橘類、瓜類、蘋果、梨、桃、鳳梨、石榴、芒果、酪梨、木瓜之水果之使用規定、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編號 109 亞硒酸鈉」、「編號 260 檸檬酸鎂」標示適用早產兒之嬰兒(輔助)食品相關規定及第(十)類 香料」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 附件: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
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編號099氮氣」、第三條附表二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 07099氮氣」、第(八)類營養添加劑「§ 08112乳鐵蛋白」及第(十六)類乳化劑「§ 16006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編號071棕櫚蠟」於新鮮柑橘類、瓜類、蘋果、梨、桃、鳳梨、石榴、芒果、酪梨、木瓜之水果之使用規定、第(八)類營養添加劑「編號109亞硒酸鈉」、「編號260檸檬酸鎂」標示適用早產兒之嬰兒(輔助)食品相關規定及第(十)類香料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