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6.30
廢液蛋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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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
一、蛋殼完整無裂痕。
二、裂殼蛋:蛋殼受損而蛋殼膜完整,無外在污垢黏附且內容物無洩漏之蛋品。
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之使用。
殺菌液蛋不得檢出沙門氏菌。
未殺菌液蛋之生菌數限量為106CFU/g以下。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液蛋衛生標準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6.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