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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 三 節 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之支付價格調整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之支付價格調整方式
  1. 當年度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保險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次年度應以超出目標之額度為限,調整第一大類、第三大類及第四大類藥品之支付價格。
  2. 前項藥品及其同分組分類項目,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支付價格不予調降: 一、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必要藥品。 二、同分組內有國內製造藥品。但抗微生物製劑,不包括在內。 三、同分組分類項目,當年度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申報藥品費用之項目,且於新支付價格生效前一年之末日時,其項目未三項。
  3. 前項核付金額,指當年度前三季藥費核付金額,加上以前三季核付金額推算之第四季核付金額。
  4. 當年度實際核付金額超過前項推算金額者,應將超出之金額併入次一年度之藥費核付金額中計算;未達推算金額者,於次一年度之藥費核付金額中扣除。
  1. 前條第一項藥價調整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大類藥品,依第十七條規定;第三大類藥品,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第四大類藥品,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各項目之暫訂價格。 二、前款暫訂價格分別計算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項目之整體調整額度,依各整體調整額度比例,分配超出目標之額度。 三、前款整體調整額度,為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各項目調整前支付價格與暫訂價格之差距,乘以前一年醫療費用申報數量之總和。 四、調整公式如下: (一)Pnew=Pold–【(Pold–Ptemp)x(超出目標值分配後之額度/各整體調整額度)】 Pnew:新支付價格 Pold:調整前支付價格;屬第二十條之項目,為調整前之同分組分類項目加權平均支付價格。 Ptemp:暫訂價格 (二)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項目:Pnew=總熱量x【Pold–〔(Pold–Ptemp)x(超出目標值分配後之額度/各整體調整額度)〕】 Pnew:新支付價格 Pold:為調整前之同分組分類項目每單位熱量加權平均支付價格。 Ptemp:每單位熱量暫訂價格
  2. 前條第二項藥品,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分配超出目標之額度者,其次年度支付價格不予調降。
  1. 罕見疾病用藥、保險人公告之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或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藥品,其支付價格應每二年檢討調整。
  2. 前項藥品調整原則,準用藥物支付標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並優先參考該項目或國外類似品之國際藥價;無國際藥價者,參考其成本價調整。
  3. 前項調整之新支付價格生效日,由保險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