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前條第一項藥價調整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大類藥品,依第十七條規定;第三大類藥品,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第四大類藥品,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各項目之暫訂價格。
二、按前款暫訂價格分別計算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項目之整體調整額度,依各整體調整額度比例,分配超出目標之額度。
三、前款整體調整額度,為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各項目調整前支付價格與暫訂價格之差距,乘以前一年醫療費用申報數量之總和。
四、調整公式如下:
(一)Pnew=Pold–【(Pold–Ptemp)x(超出目標值分配後之額度/各整體調整額度)】
Pnew:新支付價格
Pold:調整前支付價格;屬第二十條之項目,為調整前之同分組分類項目加權平均支付價格。
Ptemp:暫訂價格
(二)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項目:Pnew=總熱量x【Pold–〔(Pold–Ptemp)x(超出目標值分配後之額度/各整體調整額度)〕】
Pnew:新支付價格
Pold:為調整前之同分組分類項目每單位熱量加權平均支付價格。
Ptemp:每單位熱量暫訂價格
- 前條第二項藥品,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分配超出目標之額度者,其次年度支付價格不予調降。









第 一 節 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之調查及未申報或不實申報之處理 §4 第 二 節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原則 §12 第 三 節 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之支付價格調整方式 §23
第 三 章 其他特殊情況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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