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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藥價調整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大類藥品,依第十七條規定;第三大類藥品,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第四大類藥品,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各項目之暫訂價格。 二、前款暫訂價格分別計算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項目之整體調整額度,依各整體調整額度比例,分配超出目標之額度。 三、前款整體調整額度,為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各項目調整前支付價格與暫訂價格之差距,乘以前一年醫療費用申報數量之總和。 四、調整公式如下: (一)Pnew=Pold–【(Pold–Ptemp)x(超出目標值分配後之額度/各整體調整額度)】 Pnew:新支付價格 Pold:調整前支付價格;屬第二十條之項目,為調整前之同分組分類項目加權平均支付價格。 Ptemp:暫訂價格 (二)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項目:Pnew=總熱量x【Pold–〔(Pold–Ptemp)x(超出目標值分配後之額度/各整體調整額度)〕】 Pnew:新支付價格 Pold:為調整前之同分組分類項目每單位熱量加權平均支付價格。 Ptemp:每單位熱量暫訂價格
  2. 前條第二項藥品,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分配超出目標之額度者,其次年度支付價格不予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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