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罕見疾病用藥、保險人公告之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或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藥品,其支付價格應每二年檢討調整。
  2. 前項藥品調整原則,準用藥物支付標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並優先參考該項目或國外類似品之國際藥價;無國際藥價者,參考其成本價調整。
  3. 前項調整之新支付價格生效日,由保險人公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