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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藥價調查及調整
>
第 三 節 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之支付價格調整方式
>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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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用藥、保險人公告之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或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藥品,其支付價格應每二年檢討調整。
前項藥品調整原則,
準用
藥物支付標準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
,並優先參考該項目或國外類似品之國際藥價;無國際藥價者,參考其成本價調整。
前項調整之新支付價格生效日,由保險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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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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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藥價調查及調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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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之調查及未申報或不實申報之處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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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原則 §12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之支付價格調整方式 §2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其他特殊情況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2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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