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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大類藥品,同分組再分為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包括原開發廠藥品或符合PIC/S GMP之藥品。 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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