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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12.25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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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認證者,收取規費新臺幣一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時亦同。
  2.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前辦理長照人員認證者,免繳納前項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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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收取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補發或換發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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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換發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許可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12.2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