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一章 總則
§ 1–2共 2 條
農田水利會由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視各該事業區域之地理環境、水源分配、灌溉排水設施及經濟利益核定設立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
一、一個水系之灌溉區域以設立一個農田水利會為原則。
二、在同一縣市行政區域內不同水源之灌溉區域以設立一個農田水利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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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2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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