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由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視各該事業區域之地理環境、水源分配、灌溉排水設施及經濟利益核定設立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 一、一個水系之灌溉區域以設立一個農田水利會為原則。 二、在同一縣市行政區域內不同水源之灌溉區域以設立一個農田水利會為原則。
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條,農田水利會的設立必須由主管機關根據地理環境、水源分配、灌溉排水設施及經濟利益等原則核定。根據此條款,農田水利會的設立必須考量到灌溉區域的水源情況和經濟利益,以確保農田水利事業的有效推行。 範例:根據主管機關核定,某個縣市內由於不同水源的灌溉區域較為分散,可能會依照原則設立多個農田水利會,以便更有效地管理灌溉設施和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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