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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4.1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議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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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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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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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足法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2. 前項所稱全體委員,包括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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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期通知幕僚作業單位。
  2.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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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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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審議重要議案時,主席得請委員若干人先予審查,於提出審查報告後再交付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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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經邀約之農業及有關機關主管人員。 二、本會主任秘書、技監、參事、各處處長及各室主任。 三、其他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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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 一、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 (二)上次委員會議議決案件執行情形報告。 (三)本會重要措施。 (四)專業研究或重要工作進度報告。 (五)委員報告。 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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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經主席核定後,得編列臨時性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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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席、列席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八、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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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機密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有對外公開之必要者,應由本會統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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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所有決議案件,應由本會有關單位依照會議紀錄切實執行,將辦理情形提會報告,本會秘書室並應經常錄案追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議規則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4.1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