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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三 章 權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權責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文稿之綜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農業重要技術案件之規劃及審議。 二、農業科技發展方案之審議。 三、農業關鍵性新技術引進及技術移轉作業之協調。 四、農業與學術界合作研究、委託研究案件之會及協調。 五、提供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法案命令之研議及審。 二、計畫法案之研議及會核。 三、重要案件之審議及法令發布、修正、廢止文件之會核。 四、業務之研究改進與對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處長、室、會、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處室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處室意見不同時,陳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之。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