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法案命令之研議及審核。 二、計畫法案之研議及會核。 三、重要案件之審議及法令發布、修正、廢止文件之會核。 四、業務之研究改進與對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法案命令之研議及審核。 二、計畫法案之研議及會核。 三、重要案件之審議及法令發布、修正、廢止文件之會核。 四、業務之研究改進與對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