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處長、室、會、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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