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農業重要技術案件之規劃及審議。 二、農業科技發展方案之審議。 三、農業關鍵性新技術引進及技術移轉作業之協調。 四、農業與學術界合作研究、委託研究案件之會核及協調。 五、提供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農業重要技術案件之規劃及審議。 二、農業科技發展方案之審議。 三、農業關鍵性新技術引進及技術移轉作業之協調。 四、農業與學術界合作研究、委託研究案件之會核及協調。 五、提供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