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