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3.31
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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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準則所稱農產品平準基金,係指依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設置之平準基金。
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基金之目的。
二、基金之性質。
三、設置之期限。
四、管理之組織。
五、基金之來源。
六、基金之操作方式。
七、基金之用途。
八、年度餘絀之處理。
九、財務收支處理程序。
十、預、決算處理程序。
十一、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
前條第五款所指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政府預算。
二、基金操作收入。
三、捐贈。
四、有關機關之補助。
五、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農產品平準基金之年度工作計畫、執行報告及預、決算之編審,除政府設置並編列預算支應者,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辦理外,其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送請主管機關核備,或經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備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編具工作執行報告及收支決算,送請主管機關核備,或經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備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 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獨立之會計制度,並在國庫或公營行庫開設專戶儲存。
- 財務調度如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協助融通之。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同意變更其組織或裁撤之。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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