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基金之目的。 二、基金之性質。 三、設置之期限。 四、管理之組織。 五、基金之來源。 六、基金之操作方式。 七、基金之用途。 八、年度餘絀之處理。 九、財務收支處理程序。 十、預、決算處理程序。 十一、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此問題的具體法規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