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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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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糧經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6 年 12 月 27 日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三章 公糧經收
§ 6–8
共 3 條
第 6 條
開啟 ›
公糧業者應依分署劃定之區域經收公糧稻穀。
第 7 條
開啟 ›
公糧業者於每期辦理公糧稻穀經收前,應預先規劃並備妥收儲公糧稻米之倉庫與相關機具、器械及設備。
第 8 條
開啟 ›
公糧業者經收公糧稻穀,應依本法
第九條
所定標準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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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糧業者及其經管倉庫應具備條件
§ 4–5
下一章 →
第四章 公糧保管
§ 9–12
回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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