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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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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糧業者於簽訂契約時應將提供收儲公糧稻米之倉庫分別編列號次,並將各庫房之結構、面積、倉容量及設施等相關事項,以書面報請分署備查列管。公糧稻米倉庫如有增設、變更時,亦同。
  2. 2.前項經分署列管之倉庫,經分署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用途或堆儲與公糧業務無關之物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律條文的詳細解釋和相關案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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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公糧業者於簽訂契約時應將提供收儲公糧稻米之倉庫分別編列號次,並將各庫房之結構、面積、倉容量及設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