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六 章 權責劃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漁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漁會之會員代表。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資金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事業計畫與報告及年度預、決算。 四、議決各種章則。 五、議決漁業改進推廣費之收繳及運用。 六、議決對外借款及放款之最高額。 七、議決漁會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法第十八條所定會員除名之處分。 九、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漁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入會及出會。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聘任及解聘總幹事。 四、審查會務、業務實施計畫、預、決算及各種章則。 五、提出有關書類送監事會審查。 六、陳報主管機關及上級漁會之法定書類。 七、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八、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漁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各種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監察理事會年度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監察漁會財務及財產。 五、其他依職權應監察事項。
漁會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聘、僱及解聘、僱所屬員工。 三、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及業務。 四、訓練、考核、獎懲所屬員工。 五、提報理事會審議之事項。 六、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漁民小組組長之職責如下: 一、召開小組會議。 二、指導會員異動申報。 三、協助推動漁會業務。 四、反映小組會員意見。 五、宣達政令。
漁會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分別監督執行之。
漁會與理事、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監事會為監察漁會財務,得委託會計師協助查核漁會年度財務及會計帳冊。
漁會對外行文,其為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之聘任、解聘及獎懲事項,由理事長簽署;其為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改選、補選、法定會議紀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之報備等事項,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其依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或會務及其他日常事務,由總幹事簽署;並各依權責負其責任。如理事長或總幹事為當事人時,由總幹事或理事長單獨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