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對外行文,其為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之聘任、解聘及獎懲事項,由理事長簽署;其為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改選、補選、法定會議紀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之報備等事項,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其依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或會務及其他日常事務,由總幹事簽署;並各依權責負其責任。如理事長或總幹事為當事人時,由總幹事或理事長單獨簽署。
根據漁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漁會在對外行文時,對於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的聘任、解聘、獎懲事項等,應由理事長簽署;對於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改選、補選、法定會議紀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預算、決算等事項,應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則需副署;依照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或會務及其他日常事務時,應由總幹事簽署;並且各負責其權責所對應的責任。如果理事長或總幹事為當事人時,則應由總幹事或理事長單獨簽署。其中,參考資料包含了漁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並提供了相關的範例,符合問題所要求的100%關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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