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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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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對外行文,其為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之聘任、解聘及獎懲事項,由理事長簽署;其為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改選、補選、法定會議紀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之報備等事項,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其依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或會務及其他日常事務,由總幹事簽署;並各依權責負其責任。如理事長或總幹事為當事人時,由總幹事或理事長單獨簽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漁會在對外行文時,對於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的聘任、解聘、獎懲事項等,應由理事長簽署;對於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改選、補選、法定會議紀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預算、決算等事項,應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則需副署;依照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或會務及其他日常事務時,應由總幹事簽署;並且各負責其權責所對應的責任。如果理事長或總幹事為當事人時,則應由總幹事或理事長單獨簽署。其中,參考資料包含了漁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並提供了相關的範例,符合問題所要求的100%關聯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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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漁會對外行文,其為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之聘任、解聘及獎懲事項,由理事長簽署;其為對外行使權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