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漁會之會員代表。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資金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事業計畫與報告及年度預、決算。 四、議決各種章則。 五、議決漁業改進推廣費之收繳及運用。 六、議決對外借款及放款之最高額。 七、議決漁會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法第十八條所定會員除名之處分。 九、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