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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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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聘、僱及解聘、僱所屬員工。 三、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及業務。 四、訓練、考、獎懲所屬員工。 五、提報理事會審議之事項。 六、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漁會總幹事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聘、僱及解聘、僱所屬員工、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及業務、訓練、考核、獎懲所屬員工、提報理事會審議之事項、以及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參考資料:漁會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例:漁會總幹事依法辦理會務,並就人事、財務等重要事項提報理事會討論,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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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漁會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聘、僱及解聘、僱所屬員工。 三、指揮監督所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