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聘、僱及解聘、僱所屬員工。 三、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及業務。 四、訓練、考核、獎懲所屬員工。 五、提報理事會審議之事項。 六、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根據漁會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漁會總幹事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聘、僱及解聘、僱所屬員工、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及業務、訓練、考核、獎懲所屬員工、提報理事會審議之事項、以及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參考資料:漁會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例:漁會總幹事依法辦理會務,並就人事、財務等重要事項提報理事會討論,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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