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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二章 任務

§ 3–108

4
漁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漁業改進與推廣,第十款所定漁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救助與社會服務、第十一款所定倡導漁村副業、輔導漁民增加生產、第十三款所定協助漁村建設與接受委託辦理會員住宅輔建及第十四款所定配合漁民組訓事項,得視實際需要組織漁事研究班、四健會及其他有關組織推行之。
8
漁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協助設置、管理國外漁業基地,得輔導在各基地作業之漁船主,組織各該基地營運小組,策劃營運事宜,並得選派專人駐各遠洋漁業基地服務。
漁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