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漁業改進與推廣,第十款所定漁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救助與社會服務、第十一款所定倡導漁村副業、輔導漁民增加生產、第十三款所定協助漁村建設與接受委託辦理會員住宅輔建及第十四款所定配合漁民組訓事項,得視實際需要組織漁事研究班、四健會及其他有關組織推行之。
根據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漁會辦理漁業改進與推廣、漁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救助與社會服務、倡導漁村副業、輔導漁民增加生產、協助漁村建設與接受委託辦理會員住宅輔建及配合漁民組訓事項時,得視實際需要組織漁事研究班、四健會及其他組織推行。 我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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