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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漁會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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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之任務如左: 一、保障漁民權益,傳播漁業法令及調解漁事糾紛。 二、辦理漁業改進及推廣。 三、配合辦理漁民海難及其他事故之救助。 四、接受委託辦理報導漁汛、漁業氣象及漁船通訊。 五、協助設置、管理漁港設施或專用漁區內之漁船航行安全設施及漁業標誌。 六、辦理水產品之進出口、加工、冷藏、調配、運銷及生產地與消費地批發、零售市場經營。 七、辦理漁用物資進出口、加工、製造配售、漁船修造及會員生活用品供銷。 八、協助設置、管理國外漁業基地及有關國際漁業合作。 九、辦理會員金融事業。 十、辦理漁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救助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一、倡導漁村副業、輔導漁民增加生產,改善生活。 十二、倡導漁村及漁業合作事業。 十三、協助漁村建設及接受委託辦理會員住宅輔建。 十四、配合漁民組訓及協助海防安全。 十五、配合辦理保護水產資源及協助防治漁港、漁區水污染。 十六、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障事業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 十七、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十八、漁村及漁港旅遊、娛樂漁業。 十九、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2. 2.漁會舉辦前項之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免稅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3. 3.漁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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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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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0181026 制定)

漁會以縣為區域,在漁業繁盛之地方設置之。   同一區域內不得設置兩個漁會,但重要港埠,相距在四十里以外者,得設分會。

(0210716 修正)

漁會以縣或市為區域,在漁業繁盛之縣市設置之。   同一區域內不得設置兩個漁會,但重要港埠相距在四十里以外者,得設分會。

(0371207 全文修正)

漁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漁業之改良事項。   二、關於漁村漁市之改進事項。   三、關於漁民貸款漁業用鹽及漁船漁具之統籌供應事項。   四、關於漁民教育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水產陳列所及賽會之籌辦事項。   六、關於各種合作社之組設事項。   七、關於儲蓄保險醫療所托兒所及其他福利事業之籌辦事項。   八、關於漁池之租賃及建築事項。   九、關於漁業之保護及救卹事項。   十、關於漁業之調查統計及建議事項。   十一、關於水上標幟及漁船航行安全設備之籌辦事項。   十二、關於漁業爭議之調處事項。   十三、關於政府之諮詢及委託辦理事項。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之任務如左:   一、保障漁民權益,傳播漁業法令及調解漁業糾紛。   二、協助辦理漁業改進、推廣。   三、協助辦理漁民海難救助。   四、接受委託,辦理報導漁汛、漁業氣象及漁船通訊。   五、協助設置專用漁港或專用漁區內之漁船航行安全設施及水上標幟。   六、辦理水產品加工、冷藏、調配、運銷及生產地與消費地魚市場經營。   七、辦理漁用物資進口、加工、製造、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供銷。   八、協助設置遠洋漁業基地。   九、辦理漁村文化、衛生、福利、救濟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倡導漁村副業、輔導漁民增加生產,改善生活。   十一、倡導漁村及漁業合作事業。   十二、協助漁村建設。   十三、配合漁民組訓及協助海防安全。   十四、協助辦理保護水產資源。   十五、協助漁民保險及漁業保險事業。   十六、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十七、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任務,漁會得依其需要選擇列入年度計畫辦理。

(0700707 修正)

漁會之任務如左:   一、保障漁民權益,傳播漁業法令及調解漁業糾紛。   二、協助辦理漁業改進及推廣。   三、協助辦理漁民海難救助。   四、接受委託,辦理報導漁汛、漁業氣象及漁船通訊。   五、協助設立專用漁港或專用漁區內之漁船航行安全設施及水上標誌。   六、辦理水產品加工、冷藏、調配、運銷及生產地與消費地魚市場經營。   七、辦理漁用物資進口、加工、製造、配售、漁船修護及會員生活用品供銷。   八、協助設立遠洋漁業基地。   九、辦理會員金融事業。   十、辦理漁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救助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一、倡導漁村副業、輔導漁民增加生產,改善生活。   十二、倡導漁村及漁業合作事業。   十三、協助漁村建設及接受委託辦理會員住宅輔建。   十四、配合漁民組訓及協助海防安全。   十五、協助辦理保護水產資源。   十六、協助辦理漁民保險及漁業保險事業。   十七、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十八、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漁會舉辦前項之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之規定辦理。   漁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第七款增列「漁船修護」以減輕漁民負擔。   二、本條第一項增列第九款「會員金融事業」其餘各款款次依序改列。其理由如左:    (一)漁村環境偏僻、交通不便,如漁會設立信用部,對當地漁會會員存款及貸款均較便利,且對當地漁業基金之調節有極大貢獻。    (二)漁會辦理各種放款手續較行庫簡便,可以信用貸款方式辦理,因漁會對其會員及漁船經營情形瞭解甚詳,且日常漁船所獲魚貨均透過當地漁會魚市場拍賣,其貸款可由魚貨款扣回,又漁船如有異動,必須透過漁會辦理過戶手續,故漁會易予掌握。    (三)漁會信用部辦理所屬會員儲蓄存款,可以養成儲蓄習慣,並可配合漁業發展。    (四)漁會設立信用部,可代辦政府委託政策性貸款及自行運用存儲資金,辦理各種漁業生產貸款。    (五)漁會目前已辦理各項漁業貸款且其收回率甚高,在政策及資金融通上確有設立信用部之必要。   三、本條第一項修正第十款及第十三款,以配合加速漁村建設,興辦漁民醫療及普建國民住宅之政策需要。   四、漁會與農會為性質相同之人民團體,農會既有免稅之規定,而在本條中???無此規定,顯有遺漏之處,為使漁會法與農會法相一致,爰增列第二項,並將原第二項修正為第三項。

(0770607 修正)

漁會之任務如左:   一、保障漁民權益,傳播漁業法令及調解漁業糾紛。   二、辦理漁業改進及推廣。   三、配合辦理漁民海難及其他事故之救助。   四、接受委託,辦理報導漁汛、漁業氣象及漁船通訊。   五、協助設置、管理漁港設施或專用漁區內之漁船航行安全設施及漁業標誌。   六、辦理水產品加工、冷藏、調配、運銷及生產地與消費地魚市場經營。   七、辦理漁用物資進口、加工、製造、配售、漁船修造及會員生活用品供銷。   八、協助設置、管理國外漁業基地及有關國際漁業合作。   九、辦理會員金融事業。   十、辦理漁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救助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一、倡導漁村副業、輔導漁民增加生產,改善生活。   十二、倡導漁村及漁業合作事業。   十三、協助漁村建設及接受委託辦理會員住宅輔建。   十四、配合漁民組訓及協助海防安全。   十五、配合辦理保護水產資源及協助防治漁港、漁區水污染。   十六、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險事業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   十七、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十八、經主管機關特准或指定辦理之事項。   漁會舉辦前項之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之規定辦理。   漁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

立法理由一、目前漁會已辦理漁業改進及推廣,並投資興建修船廠建造小型漁船,爰將第二款之「協助」二字刪除及第七款之「漁船修護」修正為「漁船修造」,以符實際。   二、漁船漁民在海外作業被扣等事件屢屢發生,漁會有義務配合辦理援助事項,爰將第三款修正。   三、為協助政府設置、管理漁港公共設施、國外漁業基地、國際漁業合作,及配合辦理保護水產資源、防治漁港漁區水污染,將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五款予以修正。   四、為期漁會為漁民謀福利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險事業,參照農會法第四條第十三款修正第十六款。   五、為使主管機關指定漁會辦理事項有所依據,於第十八款增訂「或指定」三字。   六、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0900301 修正)

漁會之任務如左:   一、保障漁民權益、傳播漁業法令及調解漁事糾紛。   二、辦理漁業改進及推廣。   三、配合辦理漁民海難及其他事故之救助。   四、接受委託辦理報導漁汛、漁業氣象及漁船通訊。   五、協助設置、管理漁港設施或專用漁區內之漁船航行安全設施及漁業標誌。   六、辦理水產品之進出口、加工、冷藏、調配、運銷及生產地與消費地批發、零售市場經營。   七、辦理漁用物資進出口、加工、製造配售、漁船修造及會員生活用品供銷。   八、協助設置、管理國外漁業基地及有關國際漁業合作。   九、辦理會員金融事業。   十、辦理漁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救助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一、倡導漁村副業、輔導漁民增加生產,改善生活。   十二、倡導漁村及漁業合作事業。   十三、協助漁村建設及接受委託辦理會員住宅輔建。   十四、配合漁民組訓及協助海防安全。   十五、配合辦理保護水產資源及協助防治漁港、漁區水污染。   十六、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障事業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   十七、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十八、漁村及漁港旅遊、娛樂漁業。   十九、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漁會舉辦前項之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免稅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漁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

立法理由一、因應衝擊,並鼓勵轉型經營,期使縮短城鄉差距,並提供國人海洋休閒據點,增列漁會任務「漁村及漁港旅遊、娛樂漁業」於第一項第十八款,原第十八款移列第十九款。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移列為第二項後段,並酌作修正。   三、有關免稅範圍之相關規定,提昇其位階由行政院定之。

  • 漁業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農業發展條例法規
  • 合作社法法規
(0181026 制定)

漁會以縣為區域,在漁業繁盛之地方設置之。   同一區域內不得設置兩個漁會,但重要港埠,相距在四十里以外者,得設分會。

(0210716 修正)

漁會以縣或市為區域,在漁業繁盛之縣市設置之。   同一區域內不得設置兩個漁會,但重要港埠相距在四十里以外者,得設分會。

(0371207 全文修正)

漁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漁業之改良事項。   二、關於漁村漁市之改進事項。   三、關於漁民貸款漁業用鹽及漁船漁具之統籌供應事項。   四、關於漁民教育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水產陳列所及賽會之籌辦事項。   六、關於各種合作社之組設事項。   七、關於儲蓄保險醫療所托兒所及其他福利事業之籌辦事項。   八、關於漁池之租賃及建築事項。   九、關於漁業之保護及救卹事項。   十、關於漁業之調查統計及建議事項。   十一、關於水上標幟及漁船航行安全設備之籌辦事項。   十二、關於漁業爭議之調處事項。   十三、關於政府之諮詢及委託辦理事項。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之任務如左:   一、保障漁民權益,傳播漁業法令及調解漁業糾紛。   二、協助辦理漁業改進、推廣。   三、協助辦理漁民海難救助。   四、接受委託,辦理報導漁汛、漁業氣象及漁船通訊。   五、協助設置專用漁港或專用漁區內之漁船航行安全設施及水上標幟。   六、辦理水產品加工、冷藏、調配、運銷及生產地與消費地魚市場經營。   七、辦理漁用物資進口、加工、製造、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供銷。   八、協助設置遠洋漁業基地。   九、辦理漁村文化、衛生、福利、救濟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倡導漁村副業、輔導漁民增加生產,改善生活。   十一、倡導漁村及漁業合作事業。   十二、協助漁村建設。   十三、配合漁民組訓及協助海防安全。   十四、協助辦理保護水產資源。   十五、協助漁民保險及漁業保險事業。   十六、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十七、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任務,漁會得依其需要選擇列入年度計畫辦理。

(0700707 修正)

一、本條第一項第七款增列「漁船修護」以減輕漁民負擔。   二、本條第一項增列第九款「會員金融事業」其餘各款款次依序改列。其理由如左:    (一)漁村環境偏僻、交通不便,如漁會設立信用部,對當地漁會會員存款及貸款均較便利,且對當地漁業基金之調節有極大貢獻。    (二)漁會辦理各種放款手續較行庫簡便,可以信用貸款方式辦理,因漁會對其會員及漁船經營情形瞭解甚詳,且日常漁船所獲魚貨均透過當地漁會魚市場拍賣,其貸款可由魚貨款扣回,又漁船如有異動,必須透過漁會辦理過戶手續,故漁會易予掌握。    (三)漁會信用部辦理所屬會員儲蓄存款,可以養成儲蓄習慣,並可配合漁業發展。    (四)漁會設立信用部,可代辦政府委託政策性貸款及自行運用存儲資金,辦理各種漁業生產貸款。    (五)漁會目前已辦理各項漁業貸款且其收回率甚高,在政策及資金融通上確有設立信用部之必要。   三、本條第一項修正第十款及第十三款,以配合加速漁村建設,興辦漁民醫療及普建國民住宅之政策需要。   四、漁會與農會為性質相同之人民團體,農會既有免稅之規定,而在本條中???無此規定,顯有遺漏之處,為使漁會法與農會法相一致,爰增列第二項,並將原第二項修正為第三項。

(0770607 修正)

一、目前漁會已辦理漁業改進及推廣,並投資興建修船廠建造小型漁船,爰將第二款之「協助」二字刪除及第七款之「漁船修護」修正為「漁船修造」,以符實際。   二、漁船漁民在海外作業被扣等事件屢屢發生,漁會有義務配合辦理援助事項,爰將第三款修正。   三、為協助政府設置、管理漁港公共設施、國外漁業基地、國際漁業合作,及配合辦理保護水產資源、防治漁港漁區水污染,將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五款予以修正。   四、為期漁會為漁民謀福利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險事業,參照農會法第四條第十三款修正第十六款。   五、為使主管機關指定漁會辦理事項有所依據,於第十八款增訂「或指定」三字。   六、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0900301 修正)

一、因應衝擊,並鼓勵轉型經營,期使縮短城鄉差距,並提供國人海洋休閒據點,增列漁會任務「漁村及漁港旅遊、娛樂漁業」於第一項第十八款,原第十八款移列第十九款。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移列為第二項後段,並酌作修正。   三、有關免稅範圍之相關規定,提昇其位階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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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4 條規定:「漁會之任務如左: 一、保障漁民權益,傳播漁業法令及調解漁事糾紛。 二、辦理漁業改進及推廣。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