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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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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任務,依農業金融法之規定。
  2. 2.漁會辦理前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接受委託辦理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得設立保險部。
  3. 3.各級漁會為辦理前條第一項事業而為重大投資事項者,得由二個以上漁會共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公司法規定,共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有關漁會法第5條的釋義,因為我的資料庫中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7 版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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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5 條規定:「漁會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任務,依農業金融法之規定。漁會辦理前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接受委託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