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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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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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法第3條,漁會的主管機關分別為中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根據法條中的「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這指的是漁會的目的事業應受各自事業的主管機關指導和監督。 參考資料:漁會法第3條,以及相關案例法律文件。
立法沿革 4 版
(0181026 制定)
漁會之任務如左: 一、改良漁業事項。 二、整理漁村漁市事項。 三、籌借漁業資金及租賃漁船漁具事項。 四、籌辦漁業共同販賣製造運輸事項。 五、舉辦漁業教育事項。 六、籌辦水產陳列所及賽會事項。 七、組織生產、消費、購買、信用、住宅等合作社事項。 八、舉辦儲蓄保險醫療所託兒所事項。 九、關於漁業之保護及救卹事項。 十、關於漁業之調查及建議事項。 十一、關於官署之諮詢及委託事項。 十二、關於調處漁業間之爭議事項。 十三、籌設水上標識事項。 十四、其他關於會員共同利益之事項。
(0371207 全文修正)
漁會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主辦之事業,應受各該主管官署之指導、監督。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0890630 修正)
漁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主管機關規定刪除;另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改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利事權統一,俾落實漁會之指導、監督,以提升行政效能,健全漁會會務及業務之運作。
- 主管機關名詞
漁會之任務如左: 一、改良漁業事項。 二、整理漁村漁市事項。 三、籌借漁業資金及租賃漁船漁具事項。 四、籌辦漁業共同販賣製造運輸事項。 五、舉辦漁業教育事項。 六、籌辦水產陳列所及賽會事項。 七、組織生產、消費、購買、信用、住宅等合作社事項。 八、舉辦儲蓄保險醫療所託兒所事項。 九、關於漁業之保護及救卹事項。 十、關於漁業之調查及建議事項。 十一、關於官署之諮詢及委託事項。 十二、關於調處漁業間之爭議事項。 十三、籌設水上標識事項。 十四、其他關於會員共同利益之事項。
漁會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主辦之事業,應受各該主管官署之指導、監督。
漁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主管機關規定刪除;另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改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利事權統一,俾落實漁會之指導、監督,以提升行政效能,健全漁會會務及業務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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