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傳播漁業法令或調解漁業糾紛事項,應指定專人為之;其為辦理調解漁業糾紛事項,並得成立專案小組。
根據漁會法施行細則第3條,漁會在辦理傳播漁業法令或調解漁業糾紛事項時,應指定專人負責,也可以成立專案小組。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漁業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了漁會辦理相關事項的內容,並無違反法令,因此上述情況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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