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55

1
本辦法依漁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規範對象用詞,定義如下: 一、聘任人員:指經由漁會理事會聘任之總幹事,及由總幹事就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職員。 二、編制員工:指聘任人員及漁會僱用之技工、工友。 三、特約人員:指漁會依勞動基準法所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需求僱用之人員。 四、員工:指編制員工及特約人員。 五、勞工:指總幹事外,與漁會有勞雇關係之人員。
4
  1. 漁會應與其總幹事訂定委任契約;並與其勞工訂定勞動契約。
  2. 前項勞動契約,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約定事項,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5
  1. 漁會應訂定工作規則,其內容應包含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各款所定事項。
  2. 前項工作規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轉漁會會址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定後公開揭示之;修正時,亦同。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