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應設人事管理單位或置人員,辦理人事管理工作。
對於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3 條,根據司法院釋字二七五號解釋,漁會應設人事管理單位或置人員,辦理人事管理工作,並依法應符合相關規定,例如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例如,在某漁會中,當人事管理單位依法核准並設立後,該單位便有權利辦理人事管理工作,包括任用、解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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