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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九章 人事評議

§ 78–803

78
  1. 漁會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達五人以上者,應設人事評議小組,任期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2. 人事評議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總幹事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部門主管及主管之編制員工擔任。
  3. 委員每滿三人應至少有一人由編制員工票選產生,其他委員由總幹事就主管人員指定之。但主管人員不足時,得報主管機關同意指定非主管人員擔任或減少委員人數。
79
  1. 人事評議小組評議事項如下: 一、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聘僱、職等及薪點。 二、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解聘及解僱。 三、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考及升遷。 四、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資遣、退休、優退、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五、員工之獎勵及獎懲。 六、復議案件之處理。 七、總幹事交議事項。
  2. 評議小組開會時,出列席人員遇評議事項涉及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予迴避。
80
  1. 人事評議小組評議結果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未設人事評議小組之漁會,前條所定評議事項,逕由人事主辦人員擬議送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不服評議結果之受評者,應於通知送達十五日內,以書面檢具理由向漁會申請復議,並以一次為限。漁會對於復議案件之答復,應自受理復議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