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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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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事評議小組評議結果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2.未設人事評議小組之漁會,前條所定評議事項,逕由人事主辦人員擬議送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3.不服評議結果之受評者,應於通知送達十五日內,以書面檢具理由向漁會申請復議,並以一次為限。漁會對於復議案件之答復,應自受理復議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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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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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80 條規定:「人事評議小組評議結果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未設人事評議小組之漁會,前條所定評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