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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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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得編列特別費,其每月額度為總幹事每月薪資之百分之七十。但漁會上年度決算發生虧損者,其每月額度減半。
  2. 2.當月特別費如有賸餘,得轉入同年度以後月份繼續支用;年度終了未經使用部分,應停止支用,並列作決算賸餘處理。
  3. 3.特別費之報支,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書明原因,經總幹事簽章後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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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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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81 條規定:「漁會得編列特別費,其每月額度為總幹事每月薪資之百分之七十。但漁會上年度決算發生虧損者,其每月額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